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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前項停止互助,指因案在監服刑或服勤考核不佳等因素,經處分勒令退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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