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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學校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開立收費收據,其收支帳目 ,並應確實透過各校會計程序處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委由 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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