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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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
  本辦法。

  彰化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之雜費及各項代收代
  辦費之收支,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學校應依本府每學期發布之「彰化縣公私立中小學校學雜費、代收代辦
  費收費基準」範圍內,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雜費。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
  二、學校為學生代辦蒸飯時,得收取蒸飯費。
  三、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可比照彰化客運或員林客運優待學生票價,向
      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收取費用。
  四、教科書由學校代辦者,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價之價格收取。
  五、學生腳踏車停放於校內者,得收取腳踏車停放費。
  六、學生寄宿於學校宿舍者,得收取寄宿費。
  七、畢業旅行、校外教學活動、紀念冊等具有一致性之採購,得由學校
      代辦,依實際與廠商議價價格或公開招標標價收取。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學校得依照本府每學期訂定之收費基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得由學校統籌運用,或由各班依實際需
      要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
      家長為單位代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彰化縣國民中
      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公開招標之價格收取。
  四、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學生活動費。
  五、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六、電腦設備維護、耗材及網路使用費:國民中小學生上電腦資訊課程
      者得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七、游泳池水電及維護管理費:學生使用學校之游泳設施者,得以學期
      為單位收取之。

  學校除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或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並
  應切實遵照下列各項: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印編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
      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以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得收取。
  五、各校為建校舍或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
      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呈報本府核准後辦理,不得列為註冊時之收費
      項目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
      求多捐。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應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之代辦
      費。
  二、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蒸飯費及代收費中
      之電腦設備維護、耗材及網路使用費、游泳池水電請依實際情況比
      照第九條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
      理;其餘之代收費不退費。
  三、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明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
      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四、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之規定外,其相
      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依照第九條之規定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
      證明書,明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轉入學生之收費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公立學校者,除依本辦法收取費用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
      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二、轉入私立學校者,轉入學校得按差額收費。

  學校學生註冊後因故轉學、無法繼續就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按當時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
      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
      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雜費、代收代辦費:轉出時間在上課前,全部退費;轉出時間在上
      課後之時間,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本辦法之轉出時間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代收代辦費按實際狀
  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則發衣物。
  設有夜間部之學校,學生註冊後有應退費之情事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
  理。

  學校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開立收費收據,其收支帳目
  ,並應確實透過各校會計程序處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委由
  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學校得委託郵局或金融機構
  代收,若需收取手續費,得由家長負擔或由家長會費中勻支。

  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對家境清寒之學生,除教科
  書成本費應一次繳清外,得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十週內兩期收費。

  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各校
  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依規定議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