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除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或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並 應切實遵照下列各項: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印編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 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以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得收取。 五、各校為建校舍或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 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呈報本府核准後辦理,不得列為註冊時之收費 項目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 求多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