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70240177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除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或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並
  應切實遵照下列各項: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印編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
      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以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得收取。
  五、各校為建校舍或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
      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呈報本府核准後辦理,不得列為註冊時之收費
      項目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
      求多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