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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除不予退 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由 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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