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除不予退
  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由
  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