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稱開發總費用,指徵收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補償費及遷移費、本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協議價購地價、公有土地以作價方式提供使用之地
價款、公共設施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雨污水下水管道、鄰
里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
材料費、工程管理費、整地費、第五十二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分擔之管
線工程費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必要公共設施之全部或部分費用。所
稱土地整理費用,指依其他規定應發給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救濟金、地
籍整理費及其他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費用。
前項道路,指區段徵收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之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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