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事業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應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演藝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本府得廢止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之登記證換發規定,經本府通知仍不辦理者。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者。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本府通知仍不辦理者。 四、規避、拒絕或阻撓本府依第八條所為之查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