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演藝事業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應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演藝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本府得廢止其登記證:
  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之登記證換發規定,經本府通知仍不辦理者。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者。
  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本府通知仍不辦理者。
  四、規避、拒絕或阻撓本府依第八條所為之查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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