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演藝事業未符合本自治條例者,應於本自治 條例公布後辦理補正。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縣文化處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廢止其登記證 。但情形特殊如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演藝事業登記證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嘉義縣文化 處查驗,未按時查驗且無具體事由者,本府得廢止其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