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中心各項設施由區公所交予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管理委
員會,負責管理及維護工作:
一、各里已設置活動中心者,其管理委員會分別由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
協會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籌組。
二、現有里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籌組,社區理事長及里長為當然委員
,並由里長聘請七至十一名管理委員組成。
三、現有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籌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及里長
為當然委員,並由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聘請七至十一名社區發展協
會之理、監事擔任管理委員組成。
四、聯合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由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籌組,里
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由各里里長各聘請三名管
理委員,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各聘請三名社區發展協會之理、監
事擔任管理委員組成。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管理委員互選,管理委員人數為偶
數時,由區公所推派內部職員一人擔任管理委員。
里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里長選舉同時辦理改選。社區活動中心管
理委員會應配合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選舉同時辦理改選。聯合活動中心
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改選、解散同時辦理改選
。
新建完成之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應於落成典禮後二個月內籌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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