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活動中心各項設施由區公所交予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管理委
  員會,負責管理及維護工作:
  一、各里已設置活動中心者,其管理委員會分別由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
      協會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籌組。
  二、現有里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籌組,社區理事長及里長為當然委員
      ,並由里長聘請七至十一名管理委員組成。
  三、現有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之籌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及里長
      為當然委員,並由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聘請七至十一名社區發展協
      會之理、監事擔任管理委員組成。
  四、聯合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由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籌組,里
      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由各里里長各聘請三名管
      理委員,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各聘請三名社區發展協會之理、監
      事擔任管理委員組成。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管理委員互選,管理委員人數為偶
  數時,由區公所推派內部職員一人擔任管理委員。
  里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里長選舉同時辦理改選。社區活動中心管
  理委員會應配合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選舉同時辦理改選。聯合活動中心
  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改選、解散同時辦理改選
  。
  新建完成之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應於落成典禮後二個月內籌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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