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禮堂及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場所應妥善管理維護。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公物等各項設施
  如需搬移,需經管理學校同意並會同管理人員辦理。申請人於使用後應
  立即整理清潔並回復原狀;場地及設施有毀損或短缺情形應由申請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得由保證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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