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管理維護市立國民中小學體育館、
禮堂及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場所),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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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所由其所屬學校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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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本場所應於使用前二週備文填具申請書,由管理學校層轉本府
核准後辦理租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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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場所應繳納使用管理費、場地清潔費及保證金。使用收費依本場
所大小、設備分三類標準收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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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舉辦或上級指示交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得免收使用管理費及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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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所除供學校教學活動及本府核准辦理各項活動使用外,於星期例假
日及晚間在不影響學生上課原則下得外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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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本場所其時間分為上午、下午、晚間、全日及長期借用五種。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晚間:六時至十時。
四、全日:八時至十七時。
五、長期借用:使用時間,由管理學校與借用者約定。
前項第三款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本府或管理學校同意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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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管理學校應通知停止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者。
四、活動有損本場所建築與設備及影響公共安全、安寧者。
五、使用人數超出本場所之容量者。
六、婚喪典禮及宴席。
七、其他經本府或管理學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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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場所應依規定及核准登記日期、時間及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
。但本場所另有特殊需要或奉令舉辦活動時,管理學校得報經本府備查
後儘速通知申請人改期者,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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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場所應妥善管理維護。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公物等各項設施
如需搬移,需經管理學校同意並會同管理人員辦理。申請人於使用後應
立即整理清潔並回復原狀;場地及設施有毀損或短缺情形應由申請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得由保證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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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於使用前一星期通知管理學校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管理學校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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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所各項經費收入除保證金及場地清潔費外,其收支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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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申請書格式及申請應檢附文件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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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禮堂及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費、場地清潔
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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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下午(│晚間(│全日(│長 期│
│時 段│八時至│一時至│六時至│八時至│ │
│ │十二時│五時)│十時)│十七時│ │
│ │) │ │ │) │借 用│
├─┬─┼───┼───┼───┼───┼───┤
│ │甲│ │ │ │ │依使用│
│ │ │ │ │ │ │時數累│
│使│ │四千元│四千元│八千元│八千元│計天數│
│用│ │ │ │ │ │或時段│
│管│類│ │ │ │ │計價 │
│理├─┼───┼───┼───┼───┼───┤
│費│乙│ │ │ │ │依使用│
│收│ │ │ │ │ │時數累│
│費│ │三千元│四千元│八千元│六千元│計天數│
│標│ │ │ │ │ │或時段│
│準│類│ │ │ │ │計價 │
│︵├─┼───┼───┼───┼───┼───┤
│新│丙│ │ │ │ │依使用│
│臺│ │ │ │ │ │時數累│
│幣│ │二千元│二千元│三千元│三千元│計天數│
│︶│ │ │ │ │ │或時段│
│ │類│ │ │ │ │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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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說│ 一、開放冷氣時,另加收電費,每小時一千元│
│ │ 至二千元(由管理學校自訂)。 │
│ │ 二、保證金:一萬元。 │
│ │ 三、場地清潔費:每天(次)二千元。 │
│ │ 四、甲類:凡符合竣工十年內(含十年)、主│
│ │ 場地使用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工尺以│
│ │ 上(含一千五百公尺)及具空調設│
│ │ 備等條件二項及其以上者。 │
│ │ 乙類:凡符合竣工十一年至二十年內(含│
│ │ 二十年)、主場地使用面積一千至│
│ │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含一千平方公│
│ │ 尺)及具空調設備等條件二項及其│
│明│ 以上者。 │
│ │ 丙類:甲、乙類以外者,歸屬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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