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應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指定專人
  辦理下列項目之查驗維護,並製作操作紀錄以備查驗:
  一、檢視水管有無洩漏及排除供水異常。
  二、各取樣點量測餘氯。
  三、淨水處理及加藥、送水樣。
  四、量測清水池餘氯、觀測養魚狀況。
  五、取水口、水源地、淨水場與配水池維護及清潔。
  六、清水池、配水池水位檢視。
  七、抽水機及監測站操作維護。
  八、慢濾池清理除砂。
  九、其他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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