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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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自來水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九條、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前項每日供水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五
  十七條之規定。
  前二項簡易自來水事業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申請自來水事
  業同意後,由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其供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