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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場館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人員意外 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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