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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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維護本府南區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場館設施,以提供各項藝文活動之展演,倡導正當休閒,提
  升國民生活品質,發揮社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場館為演藝廳、國際會議廳、美術館、會議室、研習教室及
  廣場。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個人或公司舉辦合於下列規定之活動者,得向
  本中心申請使用場館:
  一、推廣多元文化、鄉土教學或結合節慶之各種文教活動者。
  二、舉辦各項藝文展演如美術、戲劇、音樂、舞蹈、綜藝等或教學育樂
      活動者。
  三、舉辦國際性文化交流或學術性集會演講活動者。

  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未據實填報,或活動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
  心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其己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轉讓他人使用者。

  申請使用場館者,應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並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核准通
  知後七日內繳納場館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收費基準另訂之。

  場館經核准使用後,遇有本府或本中心特殊需要時,本府或本中心有優
  先使用權。

  場館經核准使用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予使用者,其已繳納
  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於使用前如需彩排或預演,應一併申請,並同時繳交彩排或預演
  之場館使用費。

  使用場館設施如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或場地佈置應先徵得同意,並
  注意安全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場館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人員意外
  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申請人如需在場館張貼宣傳海報、標語、紅布條或搭建臨時設施等,應
  在本中心指定地點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