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秘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