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秘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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