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團體辦理客家文化交流活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經核定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先撥付二分之一補助金額,其餘補助
  金額,由獲准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
  核銷後發給之。但活動於十二月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
  辦竣:
  一、領據。
  二、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四、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五、成果報告書。
  獲准補助者未於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而逾前項請款期限者,視為
  放棄請領補助款之權利,已領取之補助費應全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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