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經核定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先撥付二分之一補助金額,其餘補助 金額,由獲准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 核銷後發給之。但活動於十二月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 辦竣: 一、領據。 二、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四、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五、成果報告書。 獲准補助者未於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而逾前項請款期限者,視為 放棄請領補助款之權利,已領取之補助費應全數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