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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機關之收入,除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由繳款人向 市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繳納,並歸入市庫存款戶,必要 時並得由市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收機構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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