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7月19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六高市府財一字第0960035905號令 修正公布第12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30條 、第34條、第35條;刪除第3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5月15日高雄市政府六十九高市府財五字第10707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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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3年10月12日高雄市政府七十三高市府財一字第28159號令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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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7年6月20日高雄市政府七十七高市府財一字第15975號令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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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5年3月14日高雄市政府八十五高市府財一字第5388號令修正發 布第 3條;增訂第9條第2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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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6年12月15日高雄市政府八十六高市府財一字第46545號令修正 發布第8條、第14條、第21條、第23條;並增列第2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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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7年6月3日高雄市政府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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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7年9月28日高雄市政府八十七高市府財一字第3106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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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9年10月25日高雄市政府八十九高市府財一字第37946號令修正 公布名稱及第 1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2條、第30條、第31條 、第40條、第41條條文(原名稱:高雄市市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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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0年2月12日高雄市政府九十高市府財一字第2225號令修正公布 第 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 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第 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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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2年12月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一字第092006807號令修正公布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 4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 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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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4年6月30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四高市府財一字第0940027999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4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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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95年2月16日高雄市政府九十五高市府財一字第0950004753號令 修正公布第1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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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96年7月19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六高市府財一字第0960035905號令 修正公布第12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30條 、第34條、第35條;刪除第3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
  理。
  前項支付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行透過電子科技傳輸,並依電子簽章法
  辦理支付及相關事宜。相關作業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為調節市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收入歸入市庫存
  款戶,償還時由市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市庫總庫經管之市庫存款,如當日支付總數超過結存總數,而發生不敷
  支付情形時,其超過之數應由市庫代理銀行於墊借契約額度內撥入市庫
  存款戶支付;俟該戶有結餘時,即逕行撥還。

  主管機關核定各機關各項支付法案,應通知審計機關、財政局及主計處
  。主計處核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通知審計機關及財政局。

  各機關之支出,應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或其他有關
  支付法案,於履行支付責任時,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
  ,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付款。未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應在
  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各機關放行之支付資料,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
  簽人核定,並經出納人員完成數位簽章。

  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各機關傳輸支付之資料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之支付得
  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特殊事項之支出。

  財政局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關於市庫存款戶之支付,應按期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
  計機關。

  協助及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未明定用途者,由各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有關支付法案
  ,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

  市庫收受前條繳回之款項,經核與市庫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於
  市庫支出收回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送原
  支用機關,第三聯截留登帳。市庫應將支出收回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
  ,作為原支付數之沖減。

  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處理要點及委託市庫代理銀行簽發市庫支票管理
  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財政局辦理各機關之支付,應按期將各支付科目、支付數及其餘額通知
  各該機關,並應按總預算政事別、機關別及業務計畫科目,按期列表分
  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每月應按期將各科目截至上月底支付累計數、兌
  付累計數、上月支付數與兌付數分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市庫及集中支付之會計事務,由財政局辦理之;市庫總庫之會計事務,
  由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