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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使用本中心建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予賠償,場地之佈置或 預(排)演事先應徵得勞工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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