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中心建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予賠償,場地之佈置或
  預(排)演事先應徵得勞工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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