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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補習班(含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 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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