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
  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
      、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
      、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
      、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
      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
      ;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
      開準則定之。
  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前項情形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教職員工有前項
  情形者,應予解聘或解僱。
  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
  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
  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
  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