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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 民中、小學。 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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