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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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於非固定校區
,或在家以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前項教育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應受國民教育之六歲
至十五歲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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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輔導及評鑑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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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三人。
四、教師代表三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期滿得連續派(聘)之。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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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限於適齡學童之家長、教育事務或社會
福利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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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適齡學童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其家長得單獨或共同於每
年四月底前,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教學人員。
三、計畫時程。
四、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教學資源。
六、預期成效。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者,另應檢具各家長之同意書,並推派其中一人為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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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
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名稱。
三理念。
四施教對象及人數(不超過九十人)。
五計畫時程。
六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
量)。
七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預期成效。
九財務規畫。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
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妥為斟酌准駁。
第一項第七款之資源及設備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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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審核,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議決之;會
議中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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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對於審核通過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定期予
以輔導及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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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
民中、小學。
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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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教學工作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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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計畫實施教育、辦理成效不佳、學童適應不良或有其他重大違法情
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限期令其終止,並依強迫入學
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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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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