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 、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 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