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開會時以村(里)長為主席,但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召開者,以鄉(鎮、市)公所指派之適當人員召集之,並由出席村(
  里)民於會議前推舉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開會時間以九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席宣布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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