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由設立人
  於變更前二星期為之,並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表。
  (二)原核准立案證書。
  (三)新任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班主任之更動:
  (一)變更申請表。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班址之遷移: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
        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四、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變更申請表。
  (二)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需在兩年以上)。
  (四)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
  (五)教師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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