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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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
  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
      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
      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