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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停車收費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停車收費收據及繳費通知單應印有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營運廠商名稱 及流水編號等字樣,連同其他相關表報,均由受委託廠商自行印製使用 ,並自負認證真偽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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