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應由副首長或指定人員代理並負其責任,由代 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 ,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代理人代為決行上一層公文,除署上一層首長姓名外,並附署本層首長 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加署代行人職銜、姓名及加註「決行」二字 。 前二項代行之文稿,應予儘速繕發,如延至首長視事後繕發,仍應照原 稿由代行人附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