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應由副首長或指定人員代理並負其責任,由代
  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
  ,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代理人代為決行上一層公文,除署上一層首長姓名外,並附署本層首長
  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加署代行人職銜、姓名及加註「決行」二字
  。
  前二項代行之文稿,應予儘速繕發,如延至首長視事後繕發,仍應照原
  稿由代行人附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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