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經縣(市)政府核定不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應由鄉鎮(市) (區)公所將核定不准理由轉知原申請人。其合於規定者,應由土地銀 行依其申請提前繳付數額計算其應減免之利息及地價,另造提前繳付通 知單,分別通知縣(市)政府、糧食事務所及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接到核准提前繳付地價通知單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付地價。 逾期不繳付者,撤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