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耕地地價準照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連同定著物及基地價額,並按 周年利率百之四加收利息,由承領人自承領之季起,分十年以實物或同 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均等繳清,其每年平均負擔以不超過同等則耕地三 七五減租後佃農現有之負擔為準。但承領人得提前繳付一部或全部。獎 勵提前繳付之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