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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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廢止 (現行法規)
  承領耕地地價準照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連同定著物及基地價額,並按
  周年利率百之四加收利息,由承領人自承領之季起,分十年以實物或同
  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均等繳清,其每年平均負擔以不超過同等則耕地三
  七五減租後佃農現有之負擔為準。但承領人得提前繳付一部或全部。獎
  勵提前繳付之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