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公地承領人每年攤還地價應分上下兩期繳納,不得拖延。
  前項地價,應以繳納實物為原則。但亦得按照繳納實物數量,依當地縣
  市(局)政府公布之市價折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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