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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公地承領人每年攤還地價應分上下兩期繳納,不得拖延。 前項地價,應以繳納實物為原則。但亦得按照繳納實物數量,依當地縣 市(局)政府公布之市價折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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