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誤以死者名義申辦登記者,繼承人除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之
  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一、戶籍資料如無登記名義人死亡之記載且經戶政機關證明者,得檢附
      親屬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死亡之文件。
  二、戶籍資料或原申請書記載為僑、出洋或其他類似之文字者,應依繼
      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九十四、第九十五點規定辦理。
  三、土地關係人一人以上之證明書。
  前項登記名義人若於設籍前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戶籍上無法確認其與
  登記名義人身分關係者,應檢附其他足資確認身分關係屬實之證明文件
  ,登記機關受理審查無誤後應公告三個月,其因而發生爭執者,依本自
  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辦理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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