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承辦人員無須答復,並可於當日處理完竣之存查案件,應在甲、丙二表
  「預定結案日期」欄填一「存」字,退回登記桌。但非當日所能辦竣者
  ,仍應填預定結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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