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騰空點交期限由需用土地人視實際需要訂定之,並通知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騰空點交,得於前項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經需用土地人查明不影響公共設施施工期程,並經其同意後,核定 展延期限。 前項展延期限由需用土地人依個案實際需要認定之,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