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騰空點交期限由需用土地人視實際需要訂定之,並通知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騰空點交,得於前項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經需用土地人查明不影響公共設施施工期程,並經其同意後,核定
展延期限。
前項展延期限由需用土地人依個案實際需要認定之,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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