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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一條
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應在預定結案日期屆滿前申請展期,以 二次為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十天,由單位主管核准。但因情形特殊須 為第三次以上展期或展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應簽經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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