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農作物調繪,分水稻田、旱田、茶、甘蔗、鳳梨、香蕉、橘橙、木瓜、
  荔枝、桃、梅、梨、李、葡萄、檸檬、椰子、木薯、桑、番薯、西瓜、
  芒果、瓊麻等、農作物面積在圖面上長寬均達三公分以上者,加註(水
  稻田)、(旱田)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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