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內容與第一百零七條雷同,又第二項與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法院為親子非訟事件之裁定前,應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
    見之機會未合,為免適用疑義,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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