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簽稿撰擬規定如左:
  一、先簽後稿:
  (一)訂定、修正、廢止法令之案件。
  (二)性質重要而無法令依據案件。
  (三)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四)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之案件。
  (五)重要人事案件。
  (六)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案件。
  二、簽稿併送:
  (一)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二)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三)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簽請核示之案件。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件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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