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撰擬規定如左: 一、先簽後稿: (一)訂定、修正、廢止法令之案件。 (二)性質重要而無法令依據案件。 (三)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四)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之案件。 (五)重要人事案件。 (六)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案件。 二、簽稿併送: (一)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二)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三)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簽請核示之案件。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件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