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先簽後稿之案件,應以核定原簽附稿,由次一層主管依照第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其必須以上一層名義行文者,得由次一層主管代為決行方式處
  理。
  本府各廳、處、局、會依照本府委員會決議或其他會議經主席裁示、指
  示、提示通知辦稿者,照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