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後稿之案件,應以核定原簽附稿,由次一層主管依照第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其必須以上一層名義行文者,得由次一層主管代為決行方式處 理。 本府各廳、處、局、會依照本府委員會決議或其他會議經主席裁示、指 示、提示通知辦稿者,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