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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六條
簽稿如有修改,應由修改人員於修改處蓋職名章,修改過多時,應退回 承辦人員清稿後,連同原陳核(判)。已在簽稿上簽章,而未簽註意見 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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