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簽稿如有修改,應由修改人員於修改處蓋職名章,修改過多時,應退回
  承辦人員清稿後,連同原陳核(判)。已在簽稿上簽章,而未簽註意見
  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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