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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七條
下列各種點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實施航空攝影前布設航測標: 一、界址點。 二、都市計畫樁。 三、圖根點。 四、基本控制點(三角點、精密導線點、衛星控制點、水準點。) 五、像片控制點。 六、加密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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