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種點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實施航空攝影前布設航測標:
一、界址點。
二、都市計畫樁。
三、圖根點。
四、基本控制點(三角點、精密導線點、衛星控制點、水準點。)
五、像片控制點。
六、加密控制點。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