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件為收養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認可收養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認可終止收養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項宣告終止收養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及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所定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
六、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所定收養關係所生之前五款事件
〔立法理由〕 參照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依該條成立之收養關係,自有準
用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收養非訟事件之必要,爰增訂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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