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輔會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個別化服務
計畫,並適時調整計畫內容。
開案輔導期間應每月至少安排訪視少年一次,並撰寫輔導紀錄。
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之需求,請求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團
體提供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應予配合。
對於開案輔導之對象有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時,應由少輔會統籌,秉持
協調合作精神,與相關網絡共案服務。
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開案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項。
二、第一項規定於開案審核後,專責人員應分案立卷輔導,協助整合資源
或進行接案評估,經評估列為輔導個案者,依少年及其家庭之需求提
出個別化服務計畫,且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三、第二項定明輔導期間訪視頻率,以維持與少年之聯繫,瞭解少年需求
,提供適切服務,並製作輔導紀錄。
四、考量輔導過程中倘僅由少輔會自行擔任個案管理工作、自行輔導,恐
生行政量能不足或少年所需事項並非該會所具備,而須整合相關網絡
資源轉由其他機關(構)、團體擔任個案管理工作或提供協助,由少
輔會保持追蹤不結案之共同輔導,現行實務運作模式網絡單位間每月
至少聯絡一次,爰第三項定明相關網絡單位應予配合提供協助。
五、第四項規定於共同輔導時少輔會應為主責角色。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所
具有之問題性質,少輔會可利用其他既有制度或方案處理;對於開案
輔導對象由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之情形,少輔會仍應採取高密度之
追蹤,確實掌握保持主導性。
六、考量少輔會為撰寫第一項個別化服務計畫,除須訪談少年本人、對其
進行調查外,尚須訪談相關人士,及蒐集少年家庭、學業、交友、就
醫等相關資料,以瞭解少年需求全貌。為完成其他輔導措施,亦有就
事實進行調查之需求,爰第五項規定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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