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其
第十八條第七項後段規定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之設置、輔
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定之。另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除書規定,本法一百零八年六
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則自是日起,少輔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於知悉少年有本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曝險行為時,將先行整合其所需之福利、教育、心理等
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避免是類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以達
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
考諸少輔會之設置依據及人員編制,最初係由內政部、教育部、前司法行
政部(已於六十九年改制為法務部)於六十一年會銜訂定發布之「少年不
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已於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發布廢止)及行政院
於六十六年發布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組成少輔會,辦理與少年輔導相關之非強制性措施,並由各地方政
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推動少年輔導相關工作及負人員管考之責,具濃厚治
安維護及犯罪預防色彩。期間政府部門雖持續探討及調整少輔會之組織、
功能,並推動少輔會法制化,惟考量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自治權限,各地
方行政機關編制、員額及經費等運作狀況不一,未來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本法第一條與第十八條之立法意旨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於授權
範圍自行訂定所屬少輔會之組織層級,視各地實際運作狀況彈性調整,以
因地制宜強化其協調及整合功能。為完備少輔會之設置及其辦理輔導相關
事項,爰訂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少輔會應整合之資源及業務執掌。(第二條)
二、少輔會之委員組成及會議召開頻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工作人員之配置及處所之擇定。(第五條)
四、少輔會核心輔導業務事項。(第六條)
五、輔導工作人員資格及輔導志願服務者之遴聘。(第七條)
六、開案審核、訪視調查、通知及轉介。(第八條至第十條)
七、開案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項。(第十一條)
八、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程序。(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九、結案之後續處理及追蹤。(第十五條)
十、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第十六條)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少輔會預算之編列及資源、人力配置之調
整。(第十七條)
十二、本辦法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