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應確保通往縣級以上聯外道路系統之順暢,其衍生之尖峰小時交
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 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且其對鄰近重
要路口延滯不得低於D級服務水準,優先申請者得優先分配剩餘容量。
申請案件屬住宅或填海造地之使用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住宅者,其衍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 C
    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且其對鄰近重要路口延滯不得低於 C級
    服務水準。
二、屬填海造地者,主要聯絡道路容量設計,以尖峰時間不低於 C級服務
    水準,且道路等級不得小於標準雙車道公路。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申請案件獲准後之土地使用,影響當地既有交通服務水準,第
    一項明定申請案件應透過適當規劃或提出交通改善措施,以確保通往
    縣級以上聯外道路系統之順暢。
二、考量特定使用計畫對交通流量之衝擊影響,故於第二項明定應特別考
    量之使用計畫類型與其交通服務水準之規定。
三、本條所稱服務水準由申請人參依臺灣公路容量手冊計算之交通服務水
    準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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