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結果有異議時,除第八條規定情形外,應於 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並依本條例第八 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逾公告期間未提出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 地標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