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
價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立法理由〕
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俾利稅捐稽徵之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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