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 價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俾利稅捐稽徵之實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