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公告後,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認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之必要者,
應檢送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圖說及有關資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
地政機關(單位)據以辦理。
〔立法理由〕
一、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可能有依據地形地物、
    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繪製者,未必與地籍界線相符,為利後續土地使用
    管理,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時,得請各該地
    政機關(單位)依國土功能分區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
二、另有關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單位)按本條規定辦理地籍逕為
    分割作業部分,考量國土功能分區之界線係依地形、地籍線、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公告範圍或地籍折點,除地形外,其餘三者均有明確界線
    可依循,無需再透過釘樁測量界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單
    位)即得據以辦理地籍分割作業;至於以地形作為界線決定部分,因
    本次國土功能分區均有坐標可查,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單位
    )並得邀集有關機關辦理現地勘查,亦得據以辦理地籍分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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